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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如皋市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要点

来源:建钢网     所属类别:业内新闻     发布时间:2019/8/24 10:11:12

    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落实省政府《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苏政传发〔2017〕225号)、《江苏省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要点》(苏淘办〔2019〕1号)以及《南通市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要点》(通淘办〔2019〕1号)精神,推动我市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根据2019年工作安排,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目标任务

以钢铁、水泥等行业为重点,利用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

二、重点工作和分工

(一)能耗方面。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加强重点行业节能监察,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严格执行节约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市政府批准,依法关停退出。强化节能监督管理,加大节能监察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工业重大专项节能监察;持续加强市级日常节能监察,对“双随机”用能单位进行节能全方位监察。依法对列入“双随机”企业进行能耗限额执行情况、使用高耗能设备情况、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和任用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等进行监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严把项目环保准入,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目录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严格排污许可管理,督促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明令限期淘汰或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坚决不予发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质量方面。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加强工业产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处理情况报市政府依法关停退出。加大对我市(如皋市)钢铁、水泥等重点工业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核查投诉举报等渠道线索,严厉查处制假售假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按程序予以停业、关闭。督促钢铁企业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投产。在钢铁、有色、建材等行业中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结合应急管理系统专项治理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技术方面。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以钢铁、水泥等行业为重点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及有关职能部门,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适时召开部门联络员会议,协调推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适时组织联合执法和督导检查,开展“回头看”,防止已去产能死灰复燃。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工作。〔责任单位:市相关部门,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要全面摸底排查钢铁、水泥等行业能耗、环保、安全、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等明确的落后产能,列入年度淘汰退出计划并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履行执法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对达不到相关要求,且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未达标的企业,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关停退出。〔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三)明确年度任务要求。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有关企业于今年12月底前全部拆除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并确保落后产能设备不向其他地区转移;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现场检查和考核验收,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收集整理并保存好落后产能项目拆除前、中、后影像及相关文字资料。〔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相关部门〕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公告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有关部门,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惩戒约束。认真执行差别化的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对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红色、黑色的高污染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未按规定和要求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按相应失信类别予以公布,同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给市相关部门,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落实财税金融政策。落实对淘汰低端落后产能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奖补支持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如皋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由地方政府收回依法出让,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可由财政部门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做好职工安置。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协助企业制定好职工补偿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做好工作情况报送。11月20日前,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将本年度本地区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发改委。市相关职能部门按条线汇总当年重点行业已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并将本部门工作总结函告市政府,依法关闭退出的产能计入当年全市落后产能退出情况。市发改委汇总全市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情况,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12月上旬报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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