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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下达2019年度安全生产和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来源:建钢网     所属类别:网站动态     发布时间:2019/8/1 8:43:42

   为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效能,结合江西省煤矿实际、人员力量,在江西省应急管理厅监督检查执法计划统一部署下,编制本计划。

一、全省煤矿基本情况

2018年底,我省(江西省,下同)共有煤矿121处,分布于萍乡市、赣州市、吉安市、宜春市、新余市、上饶市、景德镇市等7个产煤设区市和21个产煤县(市、区),其中:省能源集团所属煤矿9处,市县属和乡镇煤矿112处,正常生产矿井约42处,停产矿井约79余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处,高瓦斯矿井48处,低瓦斯矿井70处。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煤矿监管处编制5人,实际在册人数5人,纳入监督检查人数3人,每人每月监督检查为5个工作日,全年共安排执法180个工作日。

三、监督检查内容及方式

主要包括煤矿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监督指导市县煤矿安全检查执法工作、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检查、煤矿生产安全案件举报核查、配合上级检查督查等工作。

1.煤矿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一通三防”、水害防治、提升运输、顶板管理等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其中,省属煤矿必须做到全覆盖,高瓦斯、水文地质复杂极复杂矿井列为检查重点。

2. 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检查。包括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考核等专项检查,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必检,其他煤矿按有关要求进行抽查。

3.监督指导煤矿安全检查执法工作。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管执法工作,对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管方式、执法效果、文书标准以及行为规范进行督导检查及考核评估等。

4.煤矿生产安全案件的举报核查。凡是举报、移送、上级交办或者有其他证据直接表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涉嫌违法对象开展检查。

5.上级交办的检查督查。积极参与配合国务院安委办、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监局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联合执法、去产能验收以及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等活动。

四、工作要求

1. 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计划。合理安排时间保证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每次监督检查都要制订检查方案,报煤监处处长批准后,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项目和内容开展检查。

2.严格落实闭环管理。对煤矿的执法检查要深入井下现场,督促及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下达执法文书;按照“谁执法,谁录入”的原则,由下达文书的部门录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督促整改到位,做到闭环管理。

3.明确监督检查重点。在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作为日常监管主体对煤矿进行执法检查的基础上,省厅煤矿监管处监督检查要突出省属煤矿和灾害严重煤矿,突出事故煤矿。对省属煤矿的检查要做到全覆盖,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矿井至少检查2次;对地方煤矿要重点选取高瓦斯、水患突出等灾害严重矿井检查;对当年发生事故的煤矿,一律补列入年度计划检查名单,实行重点监督检查。

4.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注重规范和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坚持问题导向,积极用好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和专家会诊等方式方法。强化监督检查工作效果,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依法严厉查处,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严肃工作纪律。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强化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过程中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和厅党组关于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以坚强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保证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