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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密集出台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文件 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来源:建钢网 所属类别:网站动态 发布时间:2019/8/7 8:42:37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7月份以来,多地密集出台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相关文件。上海、厦门、福建、天津、广东、深圳等地相继印发了《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的通知,分别针对上海自贸区、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福建自贸区、天津自贸区、广东自贸区广州南沙新区及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广东自贸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各地《实施细则》主要包括经常项目业务、资本项目业务、外汇市场业务及附则。经常项目方面,银行应在真实合规基础上,按照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等手续;银行可自助审慎选择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查核电子单证;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等。
资本项目业务方面,允许在区内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区内企业在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可由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以及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等举措。
在外汇市场业务方面,具有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按外汇管理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
在跨境资金营运方面,对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元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7月,另有一批城市出台在自贸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文件,包括四川自贸区、重庆自贸区、浙江自贸区、河南自贸区、海南自贸区,文件内容与上述外汇改革管理试点实施细则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