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海外铁矿石资源的稳定供应?
来源:建钢网 所属类别:业内新闻 发布时间:2019/12/5 8:59:42
如何保障海外铁矿石资源的稳定供应,是我国必须解决好的重要战略问题。日本的有关战略和做法,值得研究借鉴。
日本在铁矿石资源保障上,采取以下战略:通过对海外矿山的战略性投资建立铁矿石稳定供应体系,开发低品位铁矿石利用技术。“开发进口”模式是日本保障铁矿石供应的主要模式。我国亟须借鉴日本经验,建立铁矿石资源保障体系,改变铁矿石谈判的被动局面。
日本铁矿石资源保障战略
对海外矿山的战略性投资
二战后,日本主要依靠进口解决本国铁矿石供应问题。在20世纪60年代,日本开始建立“开发进口”模式,并逐步形成了长期低价稳定的铁矿石供应体系。“开发进口”模式是以签订长期购买保证协议为基础,通过投资开发海外铁矿石资源,获得稳定进口资源的方式。从长期看,采用“开发进口”模式获取铁矿石的价格低于钢企通过自有或控股矿山进行内部采购的价格,同时也可以降低资源国有化、民族主义抬头给跨国企业带来的投资风险。
其主要特点是:
以权益矿为主的长协矿供应结构。投资权益矿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成为资源公司的股东,持有权益;二是针对特定开发项目与资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JV),并持有权益。权益矿由综合商社(日韩特有的一种企业集团形式,是指以商业职能为主导,兼具金融、信息、服务、组织功能的国际化、实业化、多元化、集团化的综合性商业组织)、钢企持有,以综合商社持有为主,但近年来钢企为保证铁矿石供应,开始增加权益矿持有份额。
共同开发、分工协作。日本钢企、综合商社是直接投资主体,日本政府和相关机构以及政策性金融机构是间接投资主体。联合采购环节的具体运作模式是:针对每一个供应地选出1家~2家骨干企业,代表日本钢铁行业与矿主进行谈判,谈判后的长期协议由各家钢企分别与矿主签订。铁矿石的进口代理业务由多家商社负责。多家商社由代理商选出的干事商社统一协调管理,一般由综合商社担任。
开发低品位铁矿石利用技术
开发储量大的低品位铁矿石的技术,是日本企业保障供应、控制价格的战略手段。日本开发低品位铁矿石的利用技术有两种方式:一是对低品位、难处理铁矿石炼制技术的开发,即通过改变低品位铁矿石本身的质量,提高低品位铁矿石的利用率;二是新的制造工艺技术的开发,即通过新生产工艺的开发实现低品位铁矿石的直接使用。
日本低品位铁矿石加工技术已实现产业化、商业化。如日本制铁利用第一种方式,经烧结或球团处理后,提高低品位铁矿石的利用率;神户制钢开发的第三代非高炉炼铁技术—新还原熔融炼铁法(ITmk3),使用低品位铁矿石和普通煤,在提高炼铁的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加强环保等方面已具有国际竞争力。目前该技术已在美国等国推广应用。
“开发进口”模式形成的历史和演变
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日本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海外铁矿石供应模式。除了“开发进口”模式以外,还有两种模式:一是“单纯进口”,即不与海外资源企业产生资本合作关系,直接以现货价格进口资源;二是“融资买矿”,即以签订长期购买保证协议为基础,通过融资形式开发海外铁矿石资源,获得稳定进口资源。值得一提的是,“融资买矿”与“开发进口”模式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投融资手段不同。
日本铁矿石供应模式和进口情况的演变可分为5个阶段:
第一阶段(1857年~1945年)——长协的形成。该阶段日本铁矿石的海外依存度超过80%。一战结束前,日本铁矿石的主要进口国是中国、朝鲜,进入20世纪后,日本开始从东南亚进口铁矿石。1935年~1941年,日本的铁矿石进口国依次是马来西亚、菲律宾、中国、朝鲜、印度、澳大利亚。1941年后,日本的铁矿石进口基本依赖中国,占其进口量的90%。
在这一阶段,日本从战时铁矿石供给恶化造成生产崩溃的教训中认识到保障铁矿石资源的重要性,因此在铁矿石供应方式上,出现了长协模式。以借款为担保,1899年八幡制铁所与中国大冶矿山签订了15年(后延长至30年)的长期购买协议,大冶矿山成为当时八幡制铁所海外铁矿石的主要供应地。之后,日本钢铁公司开始在中国鞍山和朝鲜进行铁矿石资源开发。
第二阶段(1946年~1960年)——“融资买矿”模式取代“单纯进口”模式。“融资买矿”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成为主导模式。二战后,日本铁矿石供给格局发生变化,亚洲、非洲、拉丁美洲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相继独立,日本不得不与经济独立地区的欧美矿业资本进行技术、资本的合作,通过与发展中的国内市场相结合,出现了“融资买矿”模式。参与海外资源开发融资的主要是矿业公司、专门商社(专门从事钢铁贸易服务的商社),专门商社成为铁矿石进口的代理商。日本在二战后初期,对东南亚国家主要采取“单纯进口”模式,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对印度、菲律宾、中国香港等地的矿山进行融资和技术指导。
该时期也是日本对全球海外铁矿石资源进行调查的时期。随着日本国内钢铁需求的激增和东南亚小矿山开采的枯竭,日本需要寻找新的供应地。日本利用海外制铁原料委员会组织对印度、加拿大、美国等国的矿山进行了深入调查。
在这一时期,日本的海外铁矿石依存度是84%,累积进口量为7615万吨,前几大进口国分别是马来西亚(30%)、菲律宾(18%)、印度(26%)、美国(10%)、加拿大(7%)。
第三阶段(1961年~1974年)——“开发进口”模式的形成。“第三次合理计划”的实施带来铁矿石需求的激增(日本铁矿石进口量由1962年的2172万吨增加到1972年的1.5亿吨)、沿海一贯制生产体制的确立、澳大利亚铁矿石出口的解禁等因素,使得日本海外铁矿石的供应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1951年~1971年日本以矿业为主的资源投资占对外直接投资的25%以上。
该时期,日本把确保低廉长期的铁矿石稳定供应作为重点,并探索出“开发进口”供应模式。日本高炉生产连续性的特点以及沿海一贯制生产体制要求必须建立确保低廉且长期稳定的海外铁矿石资源稳定供应体系。随着澳大利亚、巴西等国铁矿石开发项目规模的大型化,自20世纪60年代起,“开发进口”成为替代“融资买矿”的主导模式,并成为日本至今为止的铁矿石主要供应模式。日本铁矿石现在的供应地多是该时期开发的。
该时期日本海外铁矿石的依存度近100%,累积进口铁矿石近10亿吨,前几大进口国分别是澳大利亚(31%)、印度(16%)、智利(9%)、巴西(7%)、马来西亚(6%)。
第四阶段(1975年~2000年)——“开发进口”模式成熟期。1983年以后,日本从澳大利亚、巴西、印度3国的铁矿石进口占比达到80%以上。特别是1986年以后,日本增加了对巴西的投资。日本铁矿石进口国基本与第三阶段相同。
第五阶段(2001年~现在)——新模式的探索。在该阶段,尽管日本铁矿石“开发进口”模式的主导地位没有变,但资源开发的目的、合作组织模式逐渐向多元化发展。为应对变化的资源市场环境(如中国等新兴国家钢铁需求的快速增长、全球铁矿石供应紧张等),日本通过投资开发新矿、增加原有矿的权益、在资源国建立原料生产基地等措施加强铁矿石资源保障。同时,日本钢企为确保铁矿石稳定供应,开始尝试独立开发和与外国钢铁公司联合开发的新模式。
“开发进口”模式的运行机制和条件
理顺内部利益关系
经过多年来的发展,日本钢铁行业内部形成了以日本制铁、JFE为主导的内部协调体制,铁矿石的供应主要由三井物产、三菱商事等6家综合商社控制,集中度较高。
更重要的是,日本钢企与综合商社之间形成了较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综合商社与钢企共同参与海外资源开发,共同承担风险。钢企是铁矿石开发项目的主导者、投资者和长期购买保证协议的签订者,综合商社则是项目的主要投资者和投融资的组织者、铁矿石代理等商务活动承担者、资源开发设备和材料的供应者等。
综合商社参与钢铁企业铁矿石供应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商权”,通过钢铁原料的进口、钢铁产品的国内外销售,从钢企获取贸易服务的权利中获利。近年来,由于上游资源价格上涨和权益矿量的增加,钢企与综合商社之间出现矛盾,未来两者间关系如何仍有待观察。
理顺与外方的关系
日本钢企通过技术合作、资金援助、长期协议、参股等方式,与资源国建立了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首先,“开发进口”模式给予资源国或资源企业市场保证。其次,遵循“隔断”原则,当地矿山企业直接经营矿山,日本企业作为投资者,即使控股,也不干涉矿山企业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价格决策。投资参股资源企业或参股合资公司不参与销售铁矿石的情况也有,如三井物产持有巴西淡水河谷的股份却不销售其铁矿石。这些做法都是经过长期磨合形成的,得到了当地政府和资源开发利益相关者的认可。
政府支持
在资源开发、利用的各阶段(矿山的勘探和开发、周边基础设施的建立、低品位铁矿石利用等),日本企业都得到了政府援助体系的支持。其中,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物资源机构(JOGMEC)是负责海外矿物资源开发的主要支持机构,日本贸易保险(NEXI)、国际协力银行(JBIC)、国际协力机构(JICA)是主要的资源开发金融援助机构。
日本政府也重视通过资源外交减少企业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如利用ODA(政府开发援助,是指发达国家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向发展中国家或多边机构提供援助)项目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进行调查和战略性的投资布局,为本国资源企业提供海外投资机会。
日本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钢企多年来积累的海外资源开发经验来之不易,借鉴它们的做法,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我国应研究、建立综合性铁矿石资源保障供应战略。
这一战略需要明确海外铁矿石贸易、投资的重点区域和可能的投资商业模式;要明确低品位铁矿石利用技术产业化的开发战略及相应安排,鼓励企业间加强产学研合作,或与国外先进企业、机构联合研究开发相关技术,减少对海外铁矿石的依赖度,提高我国自有铁矿石的利用比率。
其次,我国应理顺内外部关系,推进海外资源开发。
其中,理顺我国企业间内部关系是理顺外部关系的重要条件,主要是做好以下几件事:通过合并、联盟等多种方式适度增加集中度;改进协调规则,进口铁矿商(钢厂和贸易商)必须控制转售价差或代理费价差,协调购销双方的关系;鼓励以贸易为主的进口商扩大对海外矿山和国内钢铁企业的投资;成立以企业为主、共同进行海外资源调查和开发协调的委员会,专事海外铁矿石及有关资源的调查、开发组织等工作。
最后,我国应建立多种形式的全面的政府援助体系,负责海外资源的调查、开发策划和政策支持工作,并对企业海外投资进行指导等。此外,应加强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海外资源开发的投融资支持,特别是在调查、勘探初期,政府应帮助解决开发项目的资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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