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关于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建钢网 所属类别:业内新闻 发布时间:2020/2/11 8:42: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相关规定,为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2月9日,开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就疫情防控期间开封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复工复产有关事项发布了通告,内容如下:
一、复工复产时间安排
开封市行政区域内除疫情防控必需的各类企业外,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复工复产时间安排如下:
(一)工业企业
2月10日经审核同意后可复工复产。
(二)服务业企业
1.自2月21日起,为制造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复工复产。
2.住宿企业中,除市里确定的25家定点宾馆外,全市其他星级以下宾馆自2月21日起复工营业。
3.餐饮企业中,只提供外卖服务、不提供聚餐服务的餐饮企业自2月21日起复工营业,网络订餐实行“无接触”配送,其他提供聚餐服务(3人以上视为聚餐)的餐饮企业暂缓复工。
4.商超企业中,除市区公布的9家大型商超外,其他具备正常营业条件的商超企业自2月21日起复工营业。
5.外经、外资、外贸企业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政策执行复工复产;没有复工复产政策要求的暂缓复工复产。
6.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网上销售、中介销售等房地产服务企业自2月24日起复工复产。
7.科技服务业企业自3月2日起复工复产。
8.暂缓复工复产的服务业企业:经营性客运行业,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家政行业,小型门店,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影院、剧场等娱乐场所,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
(三)建筑工程安全复工复产
1.2月9日起,市中心城区涉及人员较少、机械作业为主、本地工人施工的部分市政、绿化项目,经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建设施工领域疫情防控专班审核同意后开(复)工。
2.2月25日后,市中心城区其它建设施工工地经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并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复)工。
各县、祥符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施工工地开(复)工由各县区负责审核。
二、复工复产条件
所有拟复工企业和工程均要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纳入全市疫情防控信息化系统,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复工复产方案应当包括本企业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等内容。
(二)备齐疫情防控物资。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2周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
(三)落实从业人员管控要求。做好员工排查登记,对到过疫情重点地区的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14天,其他地市返汴的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7天。制定实施错峰返岗措施,坚持体温筛查,做好健康防护,杜绝聚集性活动。
(四)执行公共场所防疫措施。生产经营场所、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实施封闭管理,按要求对重点区域(中央空调、电梯间、楼梯间、厕所)和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企业食堂要具备提供盒饭的能力,避免集中就餐。
三、复工复产审批监管
县(区)属企业、项目的复工复产由所在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审核;市属企业、项目的复工复产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应的工作专班和企业、项目所在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联审联批。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工程由企业或业主单位向相应的审核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承诺书和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属县(区)审核的企业、项目审核通过后,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审核单位应当在2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企业或业主单位下达复工复产通知书。
各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应的工作专班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严厉查处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对未经审核擅自复工复产、不满足复工复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对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出现的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视疫情防控情况和管控要求,适时调整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