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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划定高污染车辆禁行区域

来源:建钢网     所属类别:业内新闻     发布时间:2020/2/20 9:09:04

   为加强沧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市中心城区大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若干错施》等有关要求,结合沧州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本市划定部分区域禁止高污染车辆进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车辆标准

高污染车辆,指国四及以下(含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国二及以下(含国二)排放标准机动车(含燃气)。

二、划定区域

南绕城道路(其中不含经八路—104国道路段,包含104国道—西三环路段)以北、西三环(含)以东、北绕城道路(其中不含经八路—104国道路段,包含104国道—西三环路段)以南、经八路(不含)以西区域内道路。

三、通告内容

禁止高污染车辆进入市中心城区禁限行区域。(国三、国四柴油货车通过深度治理,达到国五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准许进入,且需随车携带检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检测报告及深度治理证明)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期间,准许在禁限行区域内通行。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