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19号)要求,为开展好全省钢铁产能置换项目自查自纠工作,我办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钢铁产能置换项目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19号)要求,为开展好全省钢铁产能置换项目自查自纠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梳理排查2016年以来钢铁产能置换项目,开展自查自纠,确保项目符合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和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巩固去产能成果,严格产能置换,严禁新增产能,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按照发改电〔2020〕19号通知要求,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国家新的钢铁项目备案指导意见和产能置换办法等新的相关政策措施出台前,各市(州)不得再公示、公告新的钢铁产能置换方案,不得再备案新的钢铁项目。
(二)开展现有钢铁产能置换项目自查自纠。
1.核查范围。2016年以来备案的钢铁产能项目(中央钢铁企业项目由所在地一并核查梳理)。
2.核查内容。一是核查项目合法合规性。对在建或已投产的项目,重点核查是否符合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和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是否取得相关手续,其中已投产的被置换产能是否全部拆除到位。二是核查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对在建或已投产的项目,重点核查是否严格按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已公示、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要求进行建设,是否存在批建不符、“打擦边球”借机扩大产能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在建、已投产或尚未开工的项目,重点核查项目所在地是否对钢铁布局、规模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重点核查是否按照已公示、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要求进行备案,办理环评、能评、用地等相关手续,是否能如期开工建设、建成投产。
3.处置要求。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和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的,已投产的项目要立即停产整顿,在整顿到位前不得复产;已开工的项目要立即停建整顿,在整顿到位前不得继续建设;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在确认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前不得开工。
(三)严禁新增钢铁产能。
严禁违规备案新增钢铁产能,对未落实发改电〔2020〕19号通知要求,继续公示、公告钢铁产能置换方案、备案钢铁项目的,视为违规新增钢铁产能,将进行严肃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落实。各市(州)、有关部门要将钢铁产能置换项目自查自纠作为推进2020年钢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本方案要求,将有关事项逐条明确责任单位,明确时间进度,切实落实到位。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市(州)要依托现有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特别是在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方面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合力。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州)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出现的问题。
(三)明确节点,确保进度。
1.市州自查自纠。各市(州)要对照工作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建立相应台账,并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的自查自纠报告(包括每个置换项目的上述要求落实情况(含各级各类批复文件)、存在的问题及查处整改情况等)报送至省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淘化脱办)。
2.省级复查核实。省淘化脱办于2020年4月20日前,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现场复查核实,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相关情况报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四川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总工会、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