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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建钢网     所属类别:业内新闻     发布时间:2020/3/4 9:00:53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盐城经济开发区安环局、盐南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部署,深刻吸取“3·21”特别重大事故教训以及暴露出的对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监管执法“宽松软”、企业对长期违法习以为常等方面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纵深推进,促进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研究决定,于2020年2月至12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执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底线,以压降一般事故总量和有效遏制较大事故为目标,通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执法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进一步强化事前执法,依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加快建设“四新盐城”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内容

对管辖范围内各行业领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执法专项行动,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粉尘防爆、涉氨制冷、深井铸造、有限空间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一)共性内容

1.企业未经安全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2.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

3.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的;

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5.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吊装作业、危险作业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未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

7.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制定、备案和演练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应急救援器材的;

8.相关企业停产及复产阶段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的;

9.建设项目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10.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1.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相关行业领域内容

1.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的;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的;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的;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要求的;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的;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的;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制度未有效执行的;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高层建筑违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方面。重点查处已经建成投用的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涉及违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包括:危险化学品无储存批发经营企业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地下商店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危险化学品商店选址和建设要求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危险化学品商店内超许可范围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

(2)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加油站。重点查处:企业未依法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经营品种与许可证内容不一致、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定期完成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与现场不一致,危化品储存设施或加油站与周边建构筑物等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内部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防爆区内使用的设备设施、电子设备不防爆,油罐和加油机静电跨接以及卸油静电接地不合格;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未编制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未编制或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并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等。

3.烟花爆竹企业

(1)批发经营企业。重点查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过期、超许可范围经营、非法储存;特种作业人员(含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未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未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仓储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不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仓储区域及仓库未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未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等。

(2)零售店(点)。重点查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证照地址不一致;主要负责人未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销售人员未经过安全知识教育;零售场所的面积不符合要求(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的;零售店(点)外部距离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未分区布置;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零售场所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

4.冶金等工贸行业

(1)冶金行业企业。重点查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依法经考核合格;带式输送机的通廊采用可燃材料建设,超过120℃的烧结矿使用皮带输送等。

(2)有色行业企业。重点查处: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的;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依法经考核合格等。

(3)建材行业企业。重点查处: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构件存在泄漏;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等。

(4)机械行业企业。重点查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存放滤水处理后或机械压实成块状的铝镁屑,未单独设立房间(库房)存放,未按规范设置氢气浓度监测报警及机械通排风连锁装置,未对存放量及存放时间制定安全风险管控要求,或存放量及存放时间超出规定要求的。

(5)轻工行业企业。重点查处: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6)纺织行业企业。重点查处: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7)烟草行业企业。重点查处: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5.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重点查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除尘系统、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采用干式除尘,未配备铝镁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

6.使用液氨制冷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重点查处: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7.采用深井铸造工艺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重点查处:企业未制定熔炼或浇铸过程中停电、燃气泄漏、高温金属溢流等异常情况下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固定熔炼炉高温熔融金属出口未设置有机械式锁紧装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报警装置并与固定熔炼炉熔融金属出口和流槽紧急排放口自动切断阀连锁;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水压力、流量和进出水温度监测及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口自动切断阀连锁;浇铸流程未规范采用引锭盘托架利用导轨导槽防倾覆、设置水平或液位等传感器与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口自动切断阀连锁报警装置等其中一种防止熔融金属大量泄漏的控制措施;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铸造设施及水冷系统未设置高位应急水池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措施不能够满足浇铸系统最大水流量5分钟工作时间水源要求;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更换并如实记录,存在应报废而继续使用的情况;托架卷扬系统未设置有两路独立电源或应急电源,存在使用无绳槽卷筒以及导向轮深度不符合要求的。

8.涉及煤气作业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重点查处: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没有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的;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进入煤气区域未佩戴便携式煤气报警器,没有两人同行。

9.存在动火作业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重点查处:对动火作业没有进行风险辨识、评估等级,没有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未开具动火作业票证;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以及检测和记录;未对动火作业设备(管线)采取拆离、盲封等措施;未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实施,未安排专人监火,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到位。

10.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重点查处:对有限空间没有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未建立台账资料;未按规范在有限空间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未按规范进行检测、通风;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没有监护人员,未配备相关的防护用品和应急装备。

11.存在外委作业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重点查处: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外包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或外包项目作业过程中存在交叉作业的,发包单位未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发包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和环境,未做好工程施工区域、运行设备、其它检修区域的隔离工作,未设置逃生通道、悬挂警示标志;未对承包单位进行外包项目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3月上旬前)。各地要结合实际,迅速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并立即动员部署落实。要按照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督促指导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二)执法检查、集中打击阶段(3月中旬至10月中旬)。各地要有机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粉尘防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综合采取重点检查、“双随机”抽查、暗查暗访、专项执法、交叉执法、联合执法及信访核查等多种方式,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处,从严从快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三)全面督查、重点抽查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底)。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全面督查,并加强对执法专项行动中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督查,促进监管执法责任有效落实。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认真总结、巩固提高阶段(12月上旬)。各地要对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工作成效,梳理存在问题,推进建章立制,固化有效措施,切实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将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引向深入。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加强全市应急管理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应急局成立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应急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源担任,副组长由市应急局副局长许立设、市安监支队支队长苏峰担任,各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支队,具体牵头负责执法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把执法专项行动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二)深化协作,严格执法。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查隐患、严治理、防事故”为主线,细抓“排查”、重抓“整改”、严抓“执法”,要结合危化品、工贸安全专项整治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以查处事故的态度严肃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邀请省市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与执法检查,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治的实效性和精准度。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迅速查处,尤其要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坚决实施重点整治,依法做到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严厉追责“四个一律”和实施停电、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切实增强执法威慑力。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通报、移送、跟踪机制,加强与司法机关协调联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三)加强督查,严肃问责。各地要建立巡查工作机制,对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抽查。要加强典型案例的曝光和联合惩戒,执法专项行动期间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企业。各地在专项行动期间,每季度向市安监支队报送不少于2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为强化责任落实,市应急局将本次执法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年度考核格次认定的重要依据。市应急局将加强对各地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的督查指导,及时汇总、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对执法专项行动开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地区及相关责任人将按规定进行通报和问责。各地要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保持渠道畅通,及时报送信息。联系人:唐金;联系电话:86664607,17851991873。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