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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兴海:建议充分发挥混合所有制优势 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建钢网 所属类别:网站动态 发布时间:2020/5/20 8:39:18
中证网讯(记者 康曦)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兴海拟就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扩大内需、继续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对科技型制造企业加强中长期融资、充分发挥混合所有制优势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等六个方面提出建议。
促进汽车消费扩内需
此次疫情给汽车产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史无前例的,而且是深远的。张兴海表示,在此严峻形势下,企业自身也在努力,竭尽所能地化危为机。面对不可抗力因素,各级政府出台了多项支持政策拉动内需,但政策力度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希望国家层面精准施策,尽快出台力度更大的,既减轻车企负担,又能真正促进汽车消费的惠民政策,从中央到地方形成联动,拉动汽车市场内需。张兴海建议国家层面对小于或等于1.5升排量的汽车减免购置税,同时减免贷款购车利息。
张兴海认为,这既能达到疫情后汽车企业的复工复产达产目的,又能解决就业、GDP和生产端税收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也符合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从2009年推出的小排量汽车购置税减半政策出台到2016年结束的整个过程可以看出,购置税减免政策能够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车积极性,并且对自主品牌汽车企业的发展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张兴海建议,唱好“双城记”,打造重庆万亿级汽车产业链,将成渝汽车打造为西部经济增长极。成渝双城占据西部汽车近半壁江山,产业基础雄厚,供应链条齐全,具备成为西部汽车产业中心的条件。同时,川渝两地人口超过1.2亿,成渝双城汽车保有量高居全国前三,且汽车市场仍有巨大发展潜力。但成渝两地汽车产业总体上大而不强,亟待资源整合,形成区域优势。
张兴海建议,加强顶层设计,打通区域联动,构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汽车产业体系。同时,在构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核心产业协同综合体系的过程中,建议以汽车产业为重要突破口,打造重庆万亿级汽车产业链,将成渝汽车打造为西部经济增长极,形成交通、能源、信息、城市一体化的区域优势与发展动能。
对科技型制造企业加强中长期融资
汽车制造业的特点是重资产、高投入、长周期。一旦再投入创新和智能制造,企业压力会更大。因此,张兴海建议对科技型制造企业加强中长期融资。
一是鼓励银行与投入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及智能制造的实体企业,特别是民营实体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加强5到10年的中长期融资;二是建立国家中小型企业贷款保险基金,为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型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降低个体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提高其贷款积极性;三是完善对投入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及智能制造的民营实体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改变现有退市制度,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不退市或优先在科创板上市。
同时,张兴海建议加快对民营企业纾困,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如果企业是因为在科技创新、智能制造方面投入较大,引起短期业绩下降,从而导致股价下跌,引发抵质押风险,对这类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应该予以纾困化解风险,助力企业继续追求高质量发展。
其建议,一是改善政策环境。希望相关部门进一步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善再融资监管要求;探索新的政策,鼓励更多投资者投资民企的再融资项目。二是金融机构积极发挥稳定市场作用。在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民企股价下跌,触发平仓、爆仓等情况时,金融机构不进行违约处置。三是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上市公司是各地政府的支持企业,建议地方政府设立专项纾困基金,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进行进一步的财务资助,帮助区域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重点民营企业纾困。
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
中国车企一直在努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但核心技术攻关以及智能制造的高投入让车企背负太大的压力。各级政府出台了不少的支持政策,但支持力度还不够,张兴海希望国家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全方位促进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张兴海建议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至2025年,培育电动化和智能化核心技术,进一步激发新能源汽车的多样化发展,打通新能源二手车流通环节。
当前纯电动汽车在限行、限购、共享、路权等方面均得到了各地政策的支持。但其他形式的新能源汽车则被区别对待,其建议国家出台统一政策,要求各地方在限行限购、共享、路权等方面,对所有符合我国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一视同仁。同时,尽快建立科学规范的新能源二手车检测标准及规范等,打通新能源二手车流通环节,带动新车市场健康发展。
混合制经济正逐渐被重视和认可,但重视程度还不够,同时还有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张兴海建议在顶层设计及法律制度基础上予以明确和完善,让混合制经济发挥最大效能,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强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顶层设计。通过顶层制度设计把政府的交给政府,把企业的还给企业,把市场的还给市场;二是完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市场化机制。混合制企业在规范公司治理的前提下,要产权分离,经营权交给民营企业、职业经理人或者事业合伙人,资本权交给投资方,法律上要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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