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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来源:建钢网 所属类别:网站动态 发布时间:2021/11/24 9:30: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日前出台。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23日说,意见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支持政策,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的生态保护修复,获得相应的生态产品价值回报或者政府投资。
他是在当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作出上述表述的。
据王广华介绍,相比以往相关政策,此次出台的意见的亮点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规划管控方面,主要从规划引导、支持合理用地、优化空间布局等方面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比如,意见明确,市县政府应将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符合法律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的各类空间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的情况下,允许做空间转换位置调整,新增加的耕地还可以用于占补平衡,节余的建设用地还可以用于增减挂钩。
二是在产权激励方面,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赋予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一定的权利。就使用权而言,意见规定,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包括农业设施的产业开发;就优先权而言,意见提出,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如果用于经营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的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就转让权而言,意见明确,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海域的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的收益。同时,意见还提出,释放产权关联的权益,这些产权关联权益同样具有比较高的含金量。
三是在资源利用方面,根据意见,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和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还有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果还有剩余的,允许进入市场交易,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的合理收益。
四是在财税支持方面,意见要求,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五是在金融扶持方面,意见指出,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按市场化原则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还有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投资力度等具体政策措施。
“总之,要通过释放这些政策红利,为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保护修复,进一步增强动力、激发活力,挖掘生态修复潜力。”王广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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