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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企首获美337调查商业秘密类案件胜诉

来源:中国建筑钢材网     所属类别:网站动态     发布时间:2017/2/27 8:53:13
摘要:数据显示,在过去已经判决47起“337调查”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国际平均败诉率26%。中国企业在商业秘密类337调查中除冉瑞雪律师成功和解掉的碎纸机案,尚无胜诉案件。宝钢此次成功取胜,意义重大。

2017年2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行政法官裁定,终止关于宝钢的商业秘密诉点的调查。这意味着,在这场针对中国钢铁企业“窃取其商业技术秘密”的无理控告的战役中,经过十个多月的努力,宝钢终获胜利。这也是在美国337调查历史上,中国企业首次获得商业秘密类案件的胜诉。

美方终止商业秘密调查

2016年5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宣布对中国输美碳钢与合金钢产品发起“337调查”,调查共涉及宝钢、首钢、武钢等中国钢铁企业及其美国分公司共计40家企业。这是美国首次对中国钢铁产品发起337调查。根据该调查程序,美方一旦裁定企业有违规行为,相关产品或被永久禁止进入美国市场。对此,涉案中国企业严阵以待。案件共涉及三个诉点,即商业秘密、反垄断和反规避调查。

2017年2月23日,记者从宝钢代理律师处获悉,2017年2月15日,在宝钢及其律师的努力下,美方被迫提出动议要求撤回商业秘密诉点的指控。2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裁定终止商业秘密诉点的调查。据悉在美国337调查历史上,这是中国企业首次获得商业秘密类案件的胜诉。其意义非凡不言而喻。

另外,对于其他两个诉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已分别于2016年11月14日和2017年1月11日发布命令,裁决驳回原告美国钢铁公司的起诉,支持中国钢企要求终止反垄断、反规避调查的动议。目前这两个诉点尚处于复审阶段。

钢铁遭遇“337调查”

在2016年5月26日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声明中,美国钢铁公司指控上述企业在美国合谋修改产品价格并控制产量和出口量,非法获得并使用美国钢铁公司商业秘密和使用虚假原产地标识,违反了《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要求启动“337调查”,发布永久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据宝钢代理律师、美国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Covington & Burling LLP)冉瑞雪律师披露,美国钢铁公司指控的涉案产品:碳钢和合金钢基本涵盖了中国钢铁产业所有输美产品。原告就中国钢铁企业依靠中国钢铁协会“合谋操纵”产品价格和出口量(“反垄断诉点”)、标记“虚假”原产地以规避美国双反税令(“反规避诉点”)、以及中国钢铁企业通过所谓中国政府黑客攻击而“窃取”原告先进高强钢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诉点”)等三个诉点,提出起诉。其中,反垄断诉点在美国337调查中极为罕见,最近的一起类似案件是1978年日本钢管调查案。反规避诉点也极少见于美国337调查。而商业秘密诉点原告诉称涉及所谓中国政府“黑客行为”,政治上极为敏感。

据悉,涉案的40家钢铁企业,受到的指控不尽相同,有的三项全部涉及,有的部分涉及。而宝钢就是三项诉点都涉及的钢铁企业。

对于此案,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在美方声明的当天就表示,对于美方对中国输美碳钢与合金钢产品发起“337调查”的决定,中方表示坚决反对和强烈不满。这位负责人说,美国近期连续对钢铁产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是一种不审慎的行为,此次更是史无前例地对中国钢铁产品发起“337调查”,带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

中国企业奋起反击

近年来,中国钢铁因为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已经引发了欧盟、北美、南美等多个地区的抵制。2014年,14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钢材产品发起21起贸易救济调查;2015年,这一数字上升到了37起。从此前频繁的“双反”调查到如今的“337调查”,中国对美国的钢铁出口逐渐受到限制。“双反”调查的后果是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而337调查裁定的是禁止令和排除令,意味着有可能永远失去美国市场。为此,中国企业纷纷奋起反击。

2016年6月2日,此次被美方调查的河钢集团在其官网发表声明,表示“极大愤慨和坚决反对”,河钢将积极应诉抗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公平待遇,同时呼吁中国政府根据WTO规则,针对美方有违WTO规则的做法,坚决采取反制措施,维护中国钢铁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贸易秩序。

早在4月29日,宝钢集团就曾发布声明指美国钢铁公司的三项指控“毫无依据”,特别是对于盗用商业秘密的指控,宝钢方面指其“源于美国钢铁公司的无端猜测和主观臆断,更是无稽之谈”,也呼吁中国政府利用世贸组织规则,采取必要措施,为中国钢企争取公平待遇。宝钢特别指出,在2009年宝钢即建成了多功能超高强度钢生产专用线,为宝钢开发和生产双相钢奠定了基础,并通过了多家汽车主机厂和零部厂的材料认证。

而钢铁行业积极而有效的法律诉讼行为则更为给力。对于商业秘密诉点,在案件之初,宝钢方的代理律师团队科文顿,首先迫使原告美国钢铁公司,将起诉书中指控的除宝钢之外的其他中国钢铁企业,排除出商业秘密诉点,解决了宝钢之外的其他钢企的后顾之忧。科文顿除了担任宝钢的代理律师,也是全案的牵头律所,同时负责协调钢铁行业的应诉包括反垄断诉点的应诉。

针对指控中的盗取商业机密,冉瑞雪则表示,宝钢通过美国337调查证据交换程序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独立研发相关涉案产品,宝钢巨量的研发投入以及强悍的研发能力,给律师团队以及案件专家证人均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而且宝钢的十三位事实证人(主要为技术团队)在香港和纽约长达十一天的庭外取证中,面对美钢律师的询问,回答了宝钢独立研发的种种问题,成功地捍卫了宝钢的技术尊严。除此之外,宝钢律师还从美钢获得大量证据,结合案件的事实以及相关美国法律规则,提出了其他有力的抗辩。如果不是美钢主动撤诉,宝钢将提交速裁动议,要求行政法官在开庭前驳回美钢在商业秘密方面的起诉。这些努力无疑为最终在商业秘密的诉点胜诉打下了坚实基础。

宝钢胜诉意义重大

据悉,在美方337调查中中方胜诉的概率低。数据显示,在过去已经判决47起“337调查”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国际平均败诉率26%。中国企业在商业秘密类337调查中除冉瑞雪律师成功和解掉的碎纸机案,尚无胜诉案件。宝钢此次成功取胜,意义重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认为,美国的反复调查,事实上早已表现出了对中国钢铁的极大偏见。美国钢铁产业自身的落寞,才是发起调查的最根本原因。因此,中国企业面对337调查不要乱了阵脚。具体来说,需要中美律师联合起来研究、搜集证据,确定抗辩策略,有效进行抗辩;希望中国企业抛弃不愿意打官司的文化心理,积极应诉,通过专业律师的努力,保住自己的市场份额。同时,企业也要吸取教训,连传统的钢铁企业都遭遇知识产权调查,那么任何企业都必须注重日常的知识产权保护基础性工作,只有平时注意一点一滴积累,才能在法庭上拿出证据,积极有效抗辩。

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魏士廪认为,337中的商业秘密诉点与一般在法院的商业秘密诉讼也有很大不同。337案中,一旦原告诉点被支持可能导致相关产品在美国市场上被禁。这个案件比较大的意义是对中国企业的启示,特别是对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要树立起很强的法律意识,并建立强大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一定要善于利用当地国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国际规则积极应对美国发起的法律战。这些法律战往往是商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或重要一环,这也是竞争对手的商业策略之一。另一个意义是针对美国媒体多次渲染中国窃取美国企业商业秘密指控的有力回应。以具体案件和事实回应这些指控从目前来看并没有有效证据支撑,也没有得到有关执法机构的认可。